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補-2730-2024111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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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0號 原 告 黃鴻富 訴訟代理人 余柏儒律師 被 告 劉恩瑀 上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3萬0,052元【計算式:本 金52萬8,243元+利息1,809元(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至起訴前1 日即113年11月14日止,週年利率5%),小數點以下4捨5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