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委任事務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3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3號 原 告 徐翠繁 訴訟代理人 李斌律師 被 告 徐翊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委任事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2,4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76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依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英寬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