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CDV-113-補-2734-202411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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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4號 原 告 劭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呈宏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65萬93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 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7434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孫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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