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原狀等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CDV-113-補-2738-2025011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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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8號 原 告 林美馨 兼 上一人 送達代收人 林淑霞 原 告 蔡志昇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紫玲等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0 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的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得定期間先命補正,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即明。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萬6,000元(計算 式:32,000+488,000+6,000=52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5,290元,尚應補繳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宇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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