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貸款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744-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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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4號 原 告 李凱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家豪即陳俊至、熊意茹間請求返還借貸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3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 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