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地上權等
日期
2025-01-21
案號
TCDV-113-補-2746-2025012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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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6號 原 告 陳正宗 陳勝彬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王舜鐘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地上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原告民國113年12月18日更正狀之訴之聲明第1、3項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依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221號裁定意旨,核定 為新臺幣(下同)77萬7119元(見外放不動產估價報告書第4頁 ),另其訴之聲明第2項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4規定,核定為8479元(44.16X256X5%X15,元以下4捨5 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78萬5598元(77萬7119+8479)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