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7
案號
TCDV-113-補-2748-202411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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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48號 原 告 賴東隆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尤敬瑋、胡家瑜、梁書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00萬元【計算式:100萬元+400萬元+200萬=7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