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2751-20241211-2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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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1號 原 告 黃柏誠 訴訟代理人 黃意斯 被 告 林崑鐘 林燊生 林光生 林惠珠 兼上3人 訴訟代理人 林明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0樓 居台中市○○區○○巷00○00號 被 告 林豐生 林敦生 林宗德 上3人 訴訟代理人 黃雪雲 被 告 陳展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裁判分割坐落台中市○○區○○段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面積為267.91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 6470分之3095,而原告起訴時系爭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29,972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84,1148元 (計算式:267.91×29972×3095/6470=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哲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