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53-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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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3號 原 告 洪儀欣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麗娟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4, 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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