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CDV-113-補-2758-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8號 原 告 靚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中部科學園區臺中市○○區○○路00號0樓 法定代理人 莊景光 訴訟代理人 傅文民律師 被 告 鑫研盛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清桂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二者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第8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第一項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26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第二項聲明為:「被告應交付原告合格『5cc Luer Lock針筒』145支。」;第三項聲明則為:「被告應就上開145支『5cc Luer Lock針筒』,及其於民國112年11月24日交付原告之3,375支『5cc Luer Lock針筒』,一併提供原告『COA(分析證書)及滅菌報告』。」。依首揭說明,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屬財產權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68萬元;起訴聲明第2項、第3項聲明給付145支針筒及提供3,520份「COA(分析證書)及滅菌報告」(含第2項聲明應給付145支針筒部分),乃原告主張依兩造間買賣契約之內容給付,另據原告提出被告出售『5cc Luer Lock針筒』報價單所示,每支針筒(含滅菌報告)單價含稅為14元(63,788元÷4,500組=14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而原告聲明第2、3項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利益,應不超出前述報價單之交易價值,則3,520份之價值應核定為49,280元(3,520×14元=49,280元)。是本件原告訴訟標的價額共計2,729,280元(2,680,000元+49,280元=2,729,2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27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