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59-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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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59號 原 告 蔡哲夫 財團法人新新生活文教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蔡恩惠 被 告 中港戰國策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謝敦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事實上處分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 有明文。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前段及同項但書第6款亦有明定。經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 請求確認坐落臺中市○區○○○街0段000號(中港戰國策大樓)13樓 之屋頂突出物第3層增建物(系爭增建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屬原 告2人分別共有等語。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本應以系爭增建物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斷,然查無系爭增建物或其鄰近條件相當之建 物近年交易實價資料可供參酌,是暫以原告所陳報之占用面積及 系爭增建物所在大樓之工程造價,暫先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 5,440元【計算式:工程造價32,471,000元÷總樓地板面積4,840. 56㎡×系爭增建物樓地板面積39.57㎡=265,440元,小數點以下4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承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命 補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宏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