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2760-20241230-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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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0號 原 告 陳玲美 訴訟代理人 王耿宏 被 告 王素霞 張洪阿純 張雅婷 張瓊文 張瀞云 張雅媜 陳永宗 陳麗玉 陳麗琴 卓陳麗英 高陳招治 高洪智 高士傑 高錦瑛 王林春綢 黃麗珠 黃嘉福 黃喜祥 黃高秀慧 黃明裕 黃嘉博 黃嘉和 黃嘉良 劉永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為準;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 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6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 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區○○段○段000000000○0000地號土地, 及其上同段00404建號建物(下合稱系爭不動產),為被告所設 定之抵押權登記、限制登記事項予以塗銷(或辦理繼承登記後予 以塗銷),系爭不動產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17,100, 000元(計算式:5,100,000+12,000,000=17,100,000),系爭不 動產起訴時之價額為3,795,028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 段000000000地號土地面積30㎡×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39,300元/ ㎡×權利範圍1603/30000=62,998)+(臺中市○區○○段○段0000地號 土地面積582㎡×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96,640元/㎡×權利範圍1603 /30000=3,005,330)+(系爭建物現值726,700)=3,795,028,元 以下4捨5入】,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較低之擔 保物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795,0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8,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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