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CDV-113-補-2766-2024120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66號 原 告 黃建勝 被 告 劉近庸即雅美姬時尚診所 魅綺生技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趙怡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 臺幣(下同)32,482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予核定為 44,999,895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00 元,原告僅繳納32,482元,尚欠375,51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 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 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附表: 一、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返還房屋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如下: (一)標的物(僅為建物):1.門牌號碼臺中市西屯區市○○○路0 00號8樓之6房屋;2.平面車位2個,號碼B4:382、383;3.機車位4個,號碼B1:748、749、750、751(如起訴狀附表) (二)查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資料,前款標的物連同坐落土地, 最近於民國113年5月8日交易之總價為53,800,000元。 (三)查前款土地面積5,425.36平方公尺,乘以公告土地現值為 430,000元/平方公尺,乘以第一款標的物之建築基地權利396/100000,得出前款土地價額為9,238,303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四)不動產總價53,800,000元,減去土地價額9,238,303元, 得出建物價額為44,561,697。 二、就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金錢之訴訟標的金額為438,198元。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三、前二項合計為44,999,895(=44,561,697+438,198)。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