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14

案號

TCDV-113-補-2771-20250114-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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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1號 原 告 蔡振榮 訴訟代理人 林益輝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慧芬、呈雙郡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2,458萬9,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萬8,392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謝佳諮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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