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2778-2024123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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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8號 原 告 京苑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祥輝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邱奕翔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6萬6,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