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2779-20241125-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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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79號 原 告 彭傳興 被 告 林魏金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移轉房屋及土地所有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 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 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 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 中市○區○○段○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0000分之300),及同段第 3876建號(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0號3樓之1,權利範圍全 部,與前開土地合稱為系爭房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於原告。揆諸 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 依據,又依原告所提出民國113年10月8日系爭房地買賣契約書所 載,買賣價金為新臺幣(下同)95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 定為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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