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780-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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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曾自偉 林建宏 被 告 簡振宇 簡郁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17萬5234元。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此債權包括消費款本金,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討結果參照);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及其上同段4379建號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00街00號4樓之1,下稱系爭不動產)所為贈與及所有權移轉行為,並請求被告簡振宇於民國113年2月19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應予塗銷。依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之債權額併計至起訴時之利息及欲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系爭不動產價額擇低計算,而原告主張之債權額(含北院112年度訴字第2079號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10900元)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3年4月22日)之利息及違約金,金額合計為117萬5234元(計算式:即附表一之金額,再加計訴訟費用10900元;116萬4334元+10900元=0000000元);又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785萬863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二),高於原告所主張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17萬523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2682元,扣除前已繳裁判費1萬2682元,無庸再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僑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俞婷 附表一: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99萬6190元) 1 利息 99萬6190元 112年2月28日 113年4月22日 (1+55/366) 13.5% 15萬4695.24元 2 違約金 99萬6190元 112年3月12日 112年9月11日 (184/366) 1.35% 6761.03元 3 違約金 99萬6190元 112年9月12日 112年12月11日 (91/366) 2.7% 6687.54元 小計 16萬8143.81元 合計 116萬4334元 附表二: 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房屋相同社區之 不動產(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00街00號6樓之1),於起訴相 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6萬1000元,而系爭房屋之面積 為194.07.平方公尺(計算式:111.17+16.13+1.53=128.83,參 卷附原告提出系爭房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則系爭房屋於起 訴時之交易價格約為785萬8630元(計算式:128.83㎡×61000元=7 85萬86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