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CDV-113-補-2784-20241217-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4號 原 告 林秉洋 被 告 林紜希 林采緹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聲明第1項請求將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村段000 地號土地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原告此項聲明所受利益之價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01,218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33,5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35.93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3=401,21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三、原告聲明第2、3項請求將臺中市○○區○村段000地號土地及坐 落其上之同段26建號建物變價分割,所得價金按兩造應有部分比例分配。查上開房地經共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予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擔保債權總金額為30,000,000元,有上開房地之第一類謄本在卷可稽。衡諸金融機構就抵押物所設定擔保之債權額,一般不會高於抵押物之市場價值,則可認就上開房地之市場價值應高於上開擔保債權總金額30,000,000元,本院即以此金額核定為上開房地於起訴時之價值,故原告因分割上開房地所受之利益為10,000,000元(計算式:30,000,000元×應有部分1/3=10,000,000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401,218元(計算式 :401,218元+10,000,000元=10,401,21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6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潘怡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