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補-2787-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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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87號 原 告 游堂宏 訴訟代理人 朱永字律師 被 告 游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 同段1327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段000○0號10樓( 下稱系爭房地),揆諸前揭說明,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定之。本件依原告陳報之內政部實價登錄查詢資 料,同社區與系爭房地相符格局之不動產於民國113年4月間銷售 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38萬元,應可作為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之參考,則以此計算,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約為1138 萬元,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為569萬元(計算式:1138萬元×原告 權利範圍1/2=569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69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73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