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790-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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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鄭元茹 被 告 楊淑芬 許坤仲 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原告係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本件本院112年司執字 第145453號於113年10月15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原告所得分配之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3,217元。而原告提起本件分配表異議之 訴,依其訴之聲明所載內容重新交由本院民事執行處製作分配 表後,原告所得分配之金額為4,155,740元。則本件原告所得增 加之分配額為4,142,523元(0000000-00000=0000000),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142,5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08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悌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