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補-2797-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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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97號 原 告 鄒玉珍 被 告 台中西屯區國安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振強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 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訴之聲 明為被告應恢復原狀返還原告車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 爭車位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惟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車位 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 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查報系爭車位之 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補繳裁判費。若無 法查報,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 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 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 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 附錄法條: 民事訴訟法第77-13條(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