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補-2801-2024121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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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1號 原 告 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原 告 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原 告 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 被 告 上品苑A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佳蒨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 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2第1、2項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聲 明請求:(一)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服務費新臺幣(下同)334,747元、違約金15,712元、155,62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服務費145,585元、違約金6,737元、68,37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給付原告忠正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服務費17,761元、違約金8,18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據前揭說明,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752,720元【計算式:334,747元+15,712元+155,620元+145,585元+6,737元+68,378元+17,761元+8,180元=752,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特此裁定。至原告已繳納裁判費8,260元,無庸補繳,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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