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房屋所有權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805-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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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05號 原 告 蔣敏洲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坤墀、蔣鴻良、蔣敏村、蔣雪梅間請求確認房 屋所有權事件,起訴不合程式,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為 「一、原移轉登記處分均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踐行法定程序。二、確認門牌號台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之所有權.」云云,文句不通,意思不明,應於首開期限內補充或更正之,併予闡明。 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本件請求所依據之法律規定,及 符合該法律規定要件之事證)。觀諸原告起訴狀所載「事實及理由」之內容,亦文句不通,意思不明,應於首開期限內補充或更正之,併予闡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繳納第一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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