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決議無效等
日期
2024-12-03
案號
TCDV-113-補-2811-2024120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1號 原 告 林欣怡 謝宗輝 練吳秋蘭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發現登陽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 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正理由欄第二項所示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另按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319號裁定意旨參照)。至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及但書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聲明請求確認發現登陽社區於民國113年3月23日召 開之第16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其中議題六「管理費調漲討論案」,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之管理費自113年7月起,住家部分自每坪新臺幣(下同)65元調漲為每坪90元計算,店面部分自每坪35元調漲為每坪90元計算之決議(下稱系爭決議)無效。經核非對於親屬關係或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屬因財產權而涉訟,應以原告因系爭決議後每月所增加之管理費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就此未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供本院審酌。茲命原告具狀查報因系爭決議調整後每月各應增加繳納之管理費數額(須附計算式及對應支出之單據),並說明渠等之區分所有建物建號、門牌號碼及面積(起訴狀僅記載原告林欣怡「S1店面」、謝宗輝「S6店面」、練吳秋蘭「S11、S12店面」,未能特定指稱何建物),暨提出各該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姓名及年籍資料請勿遮隱),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簡佩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盈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