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812-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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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2號 原 告 林子捷 兼 法定代理人 林治宏 李雅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華明律師 被 告 林新醫療社團法人林新醫院 法定代理人 林仁卿 被 告 鄭森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914,29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9,8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丁文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