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醫療)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CDV-113-補-2813-2025021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3號 原 告 李羿陞 黎氏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金道間請求損害賠償(醫療)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亦有明文。 裁判費之徵收,以為訴訟行為(如:起訴、上訴)時之法律規定 為準。又修正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 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發布施行,自1 14年1月1日起生效,則本件訴訟於113年11月21日繫屬,有本院 收件章為憑,是裁判費徵收額數應適用修正前標準之規定。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8,208元(計算式:3,6 29,544元+4,518,664元=8,148,2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6 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汎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宇萱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