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4-11-25
案號
TCDV-113-補-2815-2024112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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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5號 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趙子賢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律師 張義群律師 張庭維律師 被 告 張萬福 張云曦 張紜禎 張右宓 張慧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與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 條之2第2項規定,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系爭土地之公告現值新臺幣 (下同)388萬4300元(179X2萬1700),加計其請求相當於租金 之不當得利2萬2490元(130+2萬2360),再加計其請求自民國11 3年11月1日起至起訴日前1日即同年月21日止之相當於租金之不 不當得利合計628元(5/30X21=4,892/30X21=624,元以下4捨5 入)後,核定為390萬7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9709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何淑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