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818-20241128-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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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18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陳珮芳 被 告 曹嘉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先行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730。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26,735元(計算式詳如 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30元,扣除原 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730元後,應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附表: 請求項 目 編 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36萬143元) 1 利息 36萬143元 108年8月26日 108年9月26日 (32/366) 8.58% 2,701.66元 2 利息 36萬143元 108年9月27日 109年6月26日 (274/366) 10.296% 27,759.59元 3 利息 36萬143元 109年6月27日 113年11月21日(起訴日前一日) (4+148/365) 8.58% 136,130.5元 小計 166,591.75元 合計 526,7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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