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2825-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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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5號 原 告 饒奇通 饒瑞雲 饒瑞秋 被 告 饒奇雄 饒昌文 饒昌明 饒昌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32萬9,778元。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3,767 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房地(下稱 系爭房地),未據繳納裁判費。根據上述說明,就分割共有物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原告因分割系爭房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依原告提出系爭土地登記謄本所載,系爭房地公告現值、面積、課稅現值及原告所有之權利範圍均如附表所載,本院參酌上述資料,核定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2萬9,778元(計算式:96,900×110×1/6×3+78,400×1/6×3=5,329,778,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3,767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趙薏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俐 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0 臺中市○區○○段00000地號 000 96,900元 饒奇通:1/6 饒瑞雲:1/6 饒瑞秋:1/6 饒奇雄:1/6 饒昌文:1/6 饒昌明:1/12 饒昌政:1/12 編號 建物坐落 課稅現值 (新臺幣) 共有人及其應有部分 0 臺中市○區○○段0000○號 78,400元 饒奇通:1/6 饒瑞雲:1/6 饒瑞秋:1/6 饒奇雄:1/6 饒昌文:1/6 饒昌明:1/12 饒昌政: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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