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CDV-113-補-2828-2025021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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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28號 原 告 劉瑞香 被 告 陳玟秀 陳錦滿 陳玟玟 陳玟娟 陳玟 陳玟華 羅益三 林羅美佐 羅吉貞 羅美月 羅美珠 羅水原 羅廖碧珠 廖建寅 詹仁全 詹士勳 詹詠雪 詹士鋒 詹美惠 詹素貞 詹素卿 羅麗玲 羅文正 林志誠 林志清 林志強 羅劉昭英 羅道生 羅道錩 羅道泉 羅道洲 羅淑貞 羅淑華 郭燿湖 郭文彥 郭清海 羅蔡幼米 羅英誌 羅英郎 羅一雄 羅一霖 呂昇發 呂詠庭 呂沛恩 廖益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 以原告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計算。然系爭土地起訴時 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系爭土地於民國113年11 月4日原告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 ,600元,土地面積2,508.01平方公尺,原告就系爭土地之權利範 圍為4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25萬7,209元(計算式: 2,508.01平方公尺×3,600元×1/4=225萬7,209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萬3,37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金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若經合法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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