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830-2024112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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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0號 原 告 詹德和 被 告 張劉氏阿冉 劉瑞豊 劉榮輝 劉榮志 劉榮茂 陳樹枝 劉林棕 劉壬洲 劉佳祈 劉兆文 楊敏楓 詹益森 洪春桃 詹陳柚妹 詹惠琴 詹益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准予分割,分割方法如分割圖及應有部分明細表所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603元【計算式:民國113年1月公告現值3,100元/平方公尺×土地面積764.63平方公尺×原告之應有部分11/96=271,6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又本件起訴狀簽章蔡德和與所載原告姓名不同,請陳明原告 之姓名,並補正正確之起訴狀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日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