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CDV-113-補-2831-2024121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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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1號 原 告 朝元宮 法定代理人 尤碧鈴 訴訟代理人 楊杰霖律師 被 告 蔡來好 蔡朋桂 蔡和達 蔡志民 蔡志宏 蔡秀蓮 蔡中仁 黃蔡麗香 何蔡麗錦 蔡麗姿 蔡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請求將兩造共有如坐落如 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予以變價分割等語, 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 。是依原告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範圍為2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320,350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童淑芬 附表: 編號 不動產標示 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28,300元/㎡×面積92㎡×原告持分1/2=1,301,800元。 2 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000號建物(即坐落於附表編號1所示土地上之未辦理保存登記建物) 114年期房屋課稅現值37,100元,原告持分1/2=18,550元。 合計 1,320,3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