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833-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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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被 告 廖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95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按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 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 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3萬7,682 元,及自民國113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7.99%計算 之利息,而本件乃於113年10月28日起訴,則自113年9月23日起 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同年10月27日之利息為5,652元(計算式:73 7682×7.99%×35/365=5652,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74萬3,334元(計算式:737682+5652=743334),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聲請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宜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