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CDV-113-補-2837-20241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7號 原 告 徐敏莉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楷欽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政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