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股權登記
日期
2025-01-10
案號
TCDV-113-補-2839-2025011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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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39號 原 告 張珠兒 吳碧連 王逸斌 陳渝晴 陳潔 被 告 楓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瀚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股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 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各有明文。又所 謂交易價額,乃客觀價值之一種,與當事人關於訴訟標的之利益 ,專由當事人主觀認知之主觀價值不同,故以有價證券之給付請 求權為訴訟標的時,如為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應以起訴 當天或前一天之收盤價為準,如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股票, 則應以起訴時發行公司之淨值計算其時價;而非僅以表彰股東權 之股單面額或登記出資額為準(最高法院107年度台簡抗字第48 號、107年度台抗字第354號裁定意旨參照)。查本件原告請求被 告應依據起訴狀附表所示之股權移轉資訊為原告之股權移轉登記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開股權於起訴時之淨值為斷。次查 被告並非上市、上櫃或興櫃公司,無公開交易價格,參以被告最 後一次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所檢 附之資產負債表所示,其民國112年度之資產淨值(即資產扣除 負債後之權益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326萬0,878元,有財政 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113年12月3日中區國稅民權營所字第11 32618368號函所附被告112年度資產負債表在卷可憑。又被告目 前已發行股份總數為9萬9,200股,亦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 存卷可佐,則被告公司於起訴時之每股淨值為134元(計算式:1 ,326萬0,878元÷9萬9,200股=13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4萬1,200元【計算式:134元×+(1,00 0股+500股+100股+100股+100股)=24萬1,2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崧嵐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 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