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5-02-05
案號
TCDV-113-補-2847-20250205-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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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7號 原 告 曾偉庭 被 告 林渝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建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50萬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5,45 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至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臺中市龍井區新興段928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015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下合稱系爭不動產)權利範圍各2分之1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乘以權利範圍2分之1為準。然系爭不動產起訴時因無實際交易價格供本院判斷,爰參以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房屋(含坐落土地)與系爭不動產位在同一區域,且建築完成日期、面積、位置、建築形態均與系爭不動產相似,而該房地於民國108年3月19日之交易價格為新臺幣(下同)1,100萬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應足資作為認定系爭不動產交易價額之依據,再乘以原告請求返還之權利範圍2分之1,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550萬元(計算式:1,100萬元×2分之1=550萬元),依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5,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