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CDV-113-補-2848-2024112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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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48號 原 告 吳幸儒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宗穎、鄭伊言、詹佳倩、施政村、呂成威、楊 健民、陳瑞龍、陳韻涵、李若伊、李宜珍、孔寶傳、杜婉怡、吳 絲萍、林靖諼、鄭馥亞、尤宗寧、李欣穎、戴嘉瑩、李湘華、李 東宏、邱振皓、洪沛媞、吳芷曈、林晏淳、吳采緹、陳澤睿、林 睿泓、高愷駿、邱建鈞、蘇俊瑋、張育誠、蘇煥智、周昊鎧(原 名周霆軒)、周少澤、李安倪(原名李予馨)、江禹晞(原名江 翊文)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6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 5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童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