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853-20241223-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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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5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劉永隆 住○○市○○區○○路0段000號 被 告 林沛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是以一訴 附帶請求其起訴前所生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等,均 應併算其價額。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之本金及利息,依首揭 規定,原告起訴前之利息,應併算其價額。而本件起訴日之前一 日為民國113年11月24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235,837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元以下四捨五入】,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07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附表: 請求金額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321萬4299元 1 利息 321萬4299元 113年8月24日 113年11月24日 (93/365) 2.468% 2萬212.57元 2 違約金 321萬4299元 113年9月25日 113年11月24日 (61/365) 0.2468% 1,325.77元 小計 2萬1538.34元 合計 323萬583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