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874-202412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4號 原 告 臺中市政府住宅發展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煒壬 訴訟代理人 柯怡君 被 告 賴昱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起訴時之 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價額所有之利 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經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為臺中市○區○○路○段0○00號 7樓之18房屋騰空返還予原告,而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為新臺幣( 下同)1,921,600元,此有系爭房屋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房屋 稅籍證明書在卷可稽,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921,6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銀秋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