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補-2877-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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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月芬地政士即林 維仁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636,426元(如附表所示,以一訴附帶請求 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 故利息僅計算至起訴前一日),應繳裁判費6,940元,扣除前繳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茲限原告於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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