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30

案號

TCDV-113-補-2879-20241230-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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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7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靖雯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1826號),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總統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修正公布,112年12 月1日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條項修正 理由業已敘明如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 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 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727,703元 ,其中㈠444,401元,及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10.72計算之利息;㈡183,163元,及自113年10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等情,則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本金727,703元,加計自113年10月24日起至 起訴日前1日即113年10月29日止,按上開週年利率計算之利息1, 226元{計算式:【444,401×(6/365)×10.72%=783】+【183,163 ×(6/365)×14.72%=443】=1,226,元以下4捨5入},合計為728, 929元(計算式:727,703+1,226=728,929),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7,4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雅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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