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保留款
日期
2024-12-16
案號
TCDV-113-補-2882-20241216-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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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2號 原 告 名美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連枝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凱晟營造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13年度司促字第29771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萬4,32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原告尚應補繳7,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