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車輛等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CDV-113-補-2884-20241129-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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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84號 原 告 李政勳 被 告 黃翊庭 魏上鎰 力崴國際車業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先位聲明為請求被告黃翊庭應返還車牌號碼000-0000號白色BENZ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另以備位聲明請求被告魏上鎰、力崴國際車業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60,000元,及自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先、備位聲明為選擇關係,且原告陳報系爭車輛買賣價金為460,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當事人 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以「力崴國際車業」為被告,惟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查無此公司,被告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亦未載明,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故原告應具狀查報被告「力崴國際車業」之正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另應具狀補正被告「力崴國際車業」之正確公司名稱、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公司登記資料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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