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補-2895-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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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5號 原 告 涂慕潔 被 告 魏張裕美 饒張壽美 吳張惠美 唐鴻儀 唐鴻曜 唐信萬 許唐瓊粉 唐林阿環 唐緞 唐于珍 唐紋章 紀建男 唐貴美 唐益豐 唐誌穗 唐坤助 張銀倉 張銀學 張柏桓 唐崑軒 唐翠英 林貞吟 唐士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所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原告就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500元(計算式如 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士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 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楊玉華 附表: 編號 土地 公告現值/平方公尺(新臺幣) 土地面積 (平方公尺) 原 告 權利範圍 訴訟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00元 531.87 315分之1 17,898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00元 185.87 315分之1 6,255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00元 103.8 315分之1 3,493元 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0,600元 144.23 315分之1 4,854元 合計 3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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