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CDV-113-補-2896-20241202-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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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詹益通 上列原告與被告詹前鋒等2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僅提出臺中市○○區○○段○○○段000000地號土 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未提出坐落系爭 土地上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應向臺中市政府 地方稅務局申請),致本院無法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憑以命 原告繳納裁判費。爰依法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提出系爭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並按系爭建物之課稅現值之5 分之1,加計系爭土地之價額166萬0120元(1694X4900/5)後之 價額,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何淑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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