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3

案號

TCDV-113-補-2896-20241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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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6號 原 告 詹益通 被 告 詹前鋒 詹前勳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4萬5260元(1694X4900 +42萬5700/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唐敏寶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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