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CDV-113-補-2899-20241211-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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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899號 原 告 吳富桂 吳稟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明璋律師 被 告 吳維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4,051,362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6,312 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 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請求返還土地之訴,既以土地之返還請求權為訴訟標的,則其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起訴時土地之交易價額即市價為準;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又地政機關就不動產之交易價格已採實價登錄制度,故鄰近不動產於一定期間內所登錄之交易價格,應趨近於客觀之市場交易價格,可作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基準(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32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 系爭不動產)交付原告2人,並按附表「移轉之應有部分」欄所示之應有部分所有權,各移轉登記所有權予原告。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依據,依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查詢資料,與系爭土地位置相近之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相近時點交易價格約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9,381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4,051,362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1,728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75,416元,尚應補繳136,3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孫藝娜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得抗告,如有不服,應於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資念婷 附表: 編號 土地 面積 移轉之應有部分 訴訟標的價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556.97㎡ 吳富桂75分之17 吳稟弋75分之13 15,457,254元 【計算式:556.97㎡×69,381元×(75分之17+75分之13)=15,457,254元】 2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3.24㎡ 吳富桂30分之17 吳稟弋30分之13 9,244,324元 【計算式:133.24㎡×69,381元×(30分之17+30分之13)=9,244,324元】 3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134.76㎡ 吳富桂30分之17 吳稟弋30分之13 9,349,784元 【計算式:134.76㎡×69,381元×(70分之17+30分之13)=9,349,784元】 合計 34,051,3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