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CDV-113-補-2900-202412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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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0號 原 告 林助信律師即吳文天之遺產管理人 被 告 蔡永昌 蔣政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永昌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0萬5 304元(即按土地面積3149.28平方公尺X公告現值6100元X原告應 有部分1/2=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萬61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9萬61 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孫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