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支票

日期

2024-12-06

案號

TCDV-113-補-2903-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03號 原 告 林德耀 被 告 柯水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即原 告請求返還支票之票面金額,計算式:200萬元+100萬元+100萬 元=4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 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冠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