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2-20
案號
TCDV-113-補-2912-20241220-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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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912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賴佳吟發支付命令 (即113年度司促字第32735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5,978元(本金1,382,097元+利息42, 381元+違約金1,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15,157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4,657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莊毓宸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丁文宏 附件:利息計算表